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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统筹做好深圳市2024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单位筛查,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2024年度深圳已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企业,应在被移出名单后15日内将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如有)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系统”缴纳至市生态环境局。已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且商事主体资格仍存续的企业,所持有历史存量配额仍可在深圳碳市场进行交易,交易账户有效期为自移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之后按交易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进行管理。2024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需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前开设深圳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系统和组织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深圳市碳排放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深圳市碳排放量化和报告相关技术规范(附件2-4),采用统一模板编制组织温室气体核算报告和组织温室气体清单(附件5-6),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上传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温室气体核算报告。适用历史增加值强度法的重点排放单位需提交增加值台账计算表及增加值审计报告,适用历史产量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提交产品产量等相关统计指标数据,增加值核定数据统一采用收入法计算。其中,既有重点排放单位需提交2024年度数据,新增重点排放单位需提交2019-2021年及2024年四个年度数据。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盖章版增加值台账计算表(见附件7)或相关统计指标数据,并于2025年4月15日前将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内附增加值台账计算表)纸质盖章件邮送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深圳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楼709室,电线),电子版发至邮箱市生态环境局自2025年4月起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深圳市碳排放核算核查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碳排放核查(复核)工作,相关任务分工另行通知,核查(复核)结果将作为重点排放单位依据。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深圳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于2025年6月30日前核定重点碳排放单位2024年度实际配额,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分配(调整)相关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实际配额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配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重点排放单位实际配额少于预分配配额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将超出的预分配配额退回至市生态环境局,未按时退回部分视同超额排放量。2024年度履约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核定的2024年度碳排放量,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网址:)提交足额配额或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进行履约。重点排放单位账户中配额不足以完成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核证减排量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在《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抵销比例内用于履约;其中,可用于抵销的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具体项目来源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通知。同时,根据《分配方案》的规定,2024年度配额短缺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当年度内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消费的绿电核减其超额排放量,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申请材料(见附件8)至邮箱逾期不予受理。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碳排放权交易事项进行监督执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未按时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限期催告,对于期满仍未提交碳排放报告的,依法实施处罚,并由市生态环境局重新测算年度实际排放量;对于期满仍未提交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该数据直接认定为零。自2025年9月1日起,市生态环境局将对逾期未履约或未按规定退回预分配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未完成履约或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对于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依法按照《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确保深圳市2024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一)市生态环境局将统筹推进2024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协调专业机构和做好技术支撑,定期组织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培训会(培训计划见附件9),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履约。(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对辖区内相关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政策宣贯及能力建设培训活动,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报告提交、核查和履约工作。同时,强化碳排放执法检查,及时掌握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积极核实并反馈存在的问题情况,依法处理存在违法情形的单位。(三)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碳排放控制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碳排放管理人员,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积极参与能力建设培训,如实提供碳排放、生产活动产出数据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认真配合碳排放核查及复核工作,合规开展碳排放核查和履约相关工作。(四)核查(复核)专业机构应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复核)业务,按规定履行核查程序,严格把控核查质量,保证碳排放核查(复核)结果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专业机构不得违规泄露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数据、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等保密信息。
附件5:组织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模板).doc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div>
附件8:碳市场绿电核减申请.docx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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